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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1 23:36:27| 人氣2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9.21【綜所-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買賣房屋應妥善保存買賣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申報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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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其所得核實認定之,如未能提出者,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舉例說明】
甲君97年間出售其坐落於臺北市內湖區之房屋,因未能提出買賣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併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納稅義務人實際有無系爭財產所得,而非將舉證責任加諸納稅義務人。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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