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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1 23:34:32| 人氣5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9.21銷售進口生鮮農產品之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應稅發票,應於年終調整補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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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生鮮農產品之營業人,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該銷售額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若於年終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仍應補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
甲公司歷年都以銷售進口生鮮牛肉為業,進口時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但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於銷售生鮮牛肉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規定,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期辦理營業稅申報。嗣經國稅局查核,以甲公司實際銷售生鮮牛肉仍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買受人取得進項憑證時已扣減進項稅額,在不變更營業稅申報書之情形下,甲公司因未於報繳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乃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進口生鮮農產品或免稅貨物,不因海關代徵營業稅,而變成銷售應稅之貨物,如仍需開立應稅發票,應即申請放棄免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徵營業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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