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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1 00:20:57| 人氣1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19合併消滅公司應於決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提出研發活動審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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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改善經營績效、降低成本、擴大規模或提高競爭力,彼此間進行合併行為履見不鮮,但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已從事之研發活動,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要如何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則為營利事業所關心的問題。

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認。也就是說,公司應在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5月31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等主管機關提出研發活動審認之申請,至於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決算期間研發活動的審認申請,則必須在其決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提出。

決算申報期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後4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所以合併消滅公司申請研發活動審認之期間,係自主管機關核准合併文書發文日起45日內,檢具有關合併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
甲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合併事宜,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文書之發文日為101年11月30日,甲公司除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102年1月14日前向國稅局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外,並應於102年1月14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101年度研發活動之審認申請。

營利事業,提出研發活動審認申請後,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更別忘了填寫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相關頁次,才不會影響租稅獎勵的權益唷!!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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