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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0 12:29:14| 人氣8,65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10二代健保-兼職所得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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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執行業務所得      補充保險費試算       補充保費上/下限

2012/11/16講師費及評審委員車馬費單次很容易超過5,000元,給付單據之開立是否有原則或規範?
給付方式依各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只要單次給付達下限金額,就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未達則不需扣繳。


2012/11/16兼職所得是按次還是累計來扣補充保險費?
按次扣繳補充保險費。

2012/11/16投保單位委託專家「翻譯費」,是否需繳納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翻譯費」如為所得格式代號「50」,為該名專家的兼職所得,當達5,000元時要收2%的補充保險費。

2012/11/16某大學專任教授在其專任之大學演講的演講費,是否要扣補充保險費?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大學專任教授,為其所專任大學之受僱者,所領取之演講費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之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2012/11/16原投保單位的員工擔任同單位之教育訓練講師,其講師費算兼職所得嗎?
不算兼職所得。

2012/11/16張先生同時於兩家關係企業工作,每月分別支薪10萬元,因應勞退提撥制度,選擇其中一家以18萬2千元加入健保。二代健保實施後如何計收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依健保法規定,張先生應以主要工作之薪資所得申辦健保加保;另一公司之薪資所得為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於給付時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2012/11/16醫師的兼職薪資所得(所得代碼50),要算在給付兼職所得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嗎?
1.有關醫師本人部分,於其兼職薪資所得發生時,單次領取金額達5,000元時,應扣繳其個人補充保險費。
2.至於給付醫師兼職薪資所得之機關,須將該項兼職薪資算在給付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內,計算出與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差額,按2%繳納投保單位的補充保險費。

2012/11/16加入職業工會的會員,兼職所得為什麼不用繳交補充保險費?
1.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工會會員,是把從不同單位領取的薪資,都納入投保金額,當作一般保險費的基礎。所以從不同的單位領取的兼職薪資,就不必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
2.如有其他利息所得、股利所得或租金收入時,還是要依規定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2012/11/17公司的退休員工,徵得原投保單位的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並以第六類第二目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中。該退休員工仍在公司打零工領有薪資(格式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否為所屬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不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
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的退休員工,係由公司代辦第六類第二目(投保單位為戶籍地公所)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如又於公司領有薪資,且單次給付達5,000元者,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2/11/17單位僱用加保於內政部之研發替代役為員工,其薪資來源分別為內政部及單位,單位發放薪資時,該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收?
1.內政部役政署表示:研發替代役役期3年,第1年由內政部加保及支薪,第2年起由用人單位加保及支薪。
2.依健保法第31條所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者,單位於給付時,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研發替代役於服役第1年內,如用人單位另發給薪資,應依前述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2/11/17補充保險費採現金給付原則,員工離職後發放之薪資,是否視為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後始給付之薪資,給付時雖不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稱「所屬投保單位」,惟其係因撥付時點遞延之故,仍視為領取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2012/11/17免扣兼職收入補充保險費是否包含仍於高中在學之成人?
1.依扣繳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及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檢具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2.五年制專科前三年與高中(職)相當,因此如具正式學籍之高中(職)在學學生,無專職工作其領取未達基本工資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檢具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者,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2012/11/17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在A公司加保,於暑假期間到A公司工讀,A公司發給薪資(格式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否為所屬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不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
不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以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於所屬投保單位公司領有薪資所得,因給付者為所屬投保單位,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2013/01/29有關研究生領取兼職薪資,應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1.行政院衛生署102年1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1020061077號函,於國內就讀之碩、博士班研究生且無專職工作者,比照大專學生,其兼職所得扣取下限提高至基本工資。
2.依扣繳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及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3.按前揭規定,國內公私立大學就讀之之碩、博士班研究生且無專職工作者,出具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領取薪資低於18,780元,不需要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3/01/29高教工會反彈,大學不願幫兼任教師投保付保費,繳2份保費、控被剝削扒二層皮?
1.兼任教師若符合下列原則者亦應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 不論工作時數)
(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者。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因此,非屬 一般專職員工,亦應依上述原則以第一類身分參加健保,將投保單位之每月薪資所得納入投 保金額計算,無需計收補充保險費。
2.又兼任教師未符合上述要件,又經常於3個月內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符合所稱無一定雇主之 勞工,得選擇主要工作之職業工會投保,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投保金額,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其工作報酬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者,其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2013/02/18加入職業工會之兼職所得就不用繳,其他受雇者兼差要扣?
1.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參加職業工會,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第2類被保險人,其工作報酬不固定,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既然其工作報酬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為避免重複計算健保費,所以規定第2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2.為使保險對象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在既有之計費基礎下,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相同之受僱者間保費負擔差距。

2013/02/18中樂透、尾牙大獎不用繳,兼職打工卻逃不了,懲罰自由工作者?
1.依據二代健保法的規定,需收取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在獎金的項目,只限定在雇主發給員工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並不含民眾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
2.由於各種機會中獎獎金是一種單次、不可預期的所得,並且會牽涉到個人隱私以及安全性的問題,並不適合納入為補充保險費的計收範圍。
3.為避免弱勢民眾因家庭經濟因素,外出打工之兼職所得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增加其保費負擔,已於「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中明定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等對象之兼職所得,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費。

2013/02/18研究所學生是弱勢,「失業者」、「作家」、「眷屬」就是弱勢嗎?兼差打工扣補充保險費,扒二層皮?
1.過去健保制度僅以經常性之薪資所得(一般為月薪),作為保費計算基礎,因此往往會有總薪資所得相同,卻因薪資結構不同,而有不同保險費負擔之不公平狀況。二代健保為使保險對象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在既有之計費基礎下,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相同之受僱者間保費負擔差距,可使計費基礎更趨公平。
2.惟為避免弱勢民眾因家庭經濟因素,外出打工之兼職所得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增加其保費負擔,對於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或碩、博士研究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等民眾,其打工之兼職所得,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費。

2013/05/03原投保單位的員工擔任同單位之教育訓練講師,其講師費算兼職所得嗎?
員工擔任講師領取的講師費如列報薪資所得,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的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2013/05/03某大學專任教授在其專任之大學演講的演講費,是否要扣補充保險費?
大學專任教授,為其所專任大學之受僱者,所領取之演講費,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之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2013/05/17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在原單位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是否扣繳補充保險費?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不在原服務單位投保健保,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停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 ,屬於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

2013/05/17學校職員於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規定兼職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係指非所屬投保單給付之薪資所得,若學校職員於同一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非屬兼職所得,並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若其不具獎勵性質,亦不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

2013/05/17二代健保將非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是否在懲罰兼職之受僱者?
(一)二代健保為使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薪資所得相同之受僱者間保費負擔差距;例如:專職與兼職月薪共3萬元(專職月薪2萬元、兼職月薪1萬元),相較其他只有專職月薪2萬元者,確實有較高的所得,就兼職部分多負擔些許補充保險費,從量能負擔觀點,亦屬合理。
(二)至於只有兼職工作者,若符合下列原則,應視同專任員工,由雇主為其投保繳交一般保險費,不用再收取補充保險費:(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者。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2013/05/17為何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工作報酬不固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健保署查核;如申報不實,健保署得逕予調整。既然其工作報酬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為避免重複計算健保費,所以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2013/05/17於國內就學之應屆畢業學生領取兼職薪資,應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1.查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及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得免扣補充保險費。嗣衛生福利部102年1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1020061077號函釋,於國內就讀之碩、博士班研究生且無專職工作者,比照大專學生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2.國內高中以上之應屆畢業學生(不含博士班畢業)且無專職工作者,出具當年度畢業證書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於 9 月底前,仍比照在學學生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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