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12-10 12:12:51| 人氣8,57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10二代健保-獎金常見問題

推薦 5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線上免費稅務諮詢請進入】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二代健保-投保單位      二代健保-獎金                二代健保-兼職所得

二代健保-租賃所得      二代健保-利息所得        二代健保-股利所得

二代健保-執行業務所得     補充保險費試算       補充保費上/下限

2012/11/20獎金如何定義?
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

2012/11/20薪資的補充保險費怎麼收?「教育補助費」是否算在內?
領取「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或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的薪資(即兼職所得)」單次金額達5,000元,給付單位於給付時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給付所屬員工之「教育補助費」屬補助費性質,非獎勵性質獎金,不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2012/11/20「生育補助費」是否須收取補充保險費? 「喪葬補助費」是否須收取補充保險費?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雖屬所得稅代號「50」,但非具「獎勵」性質。

2012/11/20投保單位於員工生日時發放之「禮券」,是否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該「禮券」如為所得代號「50」且為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即應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

2012/11/20員工專案奬金於離職次年度才發放,是否屬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之薪資所得?
不能以此認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6條」規定,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四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
該筆獎金係因員工在職期間提供勞務之獎金,非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2012/11/20離職後由原投保單位重新任用之人員,其離職前及重新任用後受領之獎金須否累計?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離職前及同一投保單位重新任用後給付之獎金均需累計。

2012/11/20如果調單位、調薪或獎金晉級,有關超過投保金額之4倍獎金之「投保金額」,應如何計算?
以「給付時」當月份之投保金額為基準。
「所屬投保單位」如屬不同單位,應各自計算。如果在前單位離職時給付,則依離職時「投保金額」計算。

2012/11/20健保投保金額遭健保局逕行調高時,須否追溯自生效日起(生效日可能為數年前),重新計算從獎金中扣取之補充保費,並將差額退還保險對象?
若投保金額追溯調高,致累計獎金金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之4倍或補充保險費金額減少,則原扣取之補充險費得申請退還。

2012/11/20留職停薪期間未於原投保單位投保之人員,受領原投保單位之獎金及薪資所得時,其留職停薪期間受領之獎金須否與留職停薪前及復職後之獎金累計?
留職停薪期間受領原投保單位之獎金應與留職停薪前之獎金累計,如全年累計獎金逾留職停薪轉出當月之投保金額4倍部分,扣繳補充保險費。

2012/11/20雇主、自營業主或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若在投保單位領有薪資,且領有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需扣取,其投保金額是否以雇主的投保金額為基準?
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

2012/11/20負責人若於公司內領有薪資所得及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是否應扣收個人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包含負責人,因此負責人若領取有高額獎金,仍應以其投保金額計算超過4倍部分之獎金,扣繳補充保險費。

2012/11/20公營事業之工作(績效)獎金於年度結束後,依單位績效核定獎金,為配合國人慣例,於重要年節先給予員工借支,於單位績效核定後結算。請問獎金之「給付」應以那一時點為準?
獎金借支係為單位與員工間之借貸行為,並非真正的給付時點,該筆獎金係以結算時報列所得,故應以「結算時」為給付日。

2012/11/20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及不休假奬金是否具有獎勵性質,而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範圍?
公務人員應休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領休假補助費,非具有獎勵性質,不列入獎金累計。

2012/11/20公務人員的國民旅遊卡補助費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1.凡是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都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或者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等。
2.所以公務人員的國民旅遊卡補助費不要收個人補充保險費。

2012/11/20正職老師設計費、研究收入經費算不算獎勵性質?
應就其給付之目的予以認定。
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2012/11/20高額獎金扣補充保險費,造成投保金額低的民眾比投保金額高的民眾,容易被扣到補充保險費,這樣公平嗎?
對於「低薪資、高獎金」之被保險人,一般保險費較少,另外收取補充保險費,是拉近所得相近者之保險費負擔,應更能符合「量能付費」的精神。

2012/11/20何謂「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商品禮券、電影票..等是否包含?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扣繳辦法」第3條規定,健保法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所稱所得及收入,是指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2.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係指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公司以商品禮券、電影票形式,支付員工之給予,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故不併入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計算。

2012/11/20「假日輪班津貼」是否應扣補充保險費?
「假日輪班津貼」係依勞工勞務提供之頻率與工作時段不同而給予之津貼,為勞務提供所得之對價自屬工資範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2012/11/20醫師之獎勵金是否收補充保險費?如何扣取?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醫師獎勵金為單位所支付之薪資範圍,依健保法第31條之規定,該獎金屬於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即應納入補充保險費範圍;若全年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由投保單位給付時扣取,並於次月底前彙繳健保局。

2012/11/20「紅利」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當紅利項目未列入一般保險費時,且屬獎勵性質,須併入獎金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


2012/11/20中樂透、彩券等高額獎金,也要收補充保險費嗎?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需扣取補充保險費的獎金,只限定在雇主發給員工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中樂透、彩券等獎金不包括在內。

2012/11/20一至六類保險對象中,誰適用扣取年度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獎金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
第一類被保險人。
所屬投保單位於每次給付獎金時,均應計算其全年累計給付獎金金額有否超過給付當月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4倍,並就超過4倍之部分予以計收2%補充保險費。

2012/12/10提前發年終獎金、獎金改名目等,避補充保費
1.如果投保單位提早於今年發送年終獎金,以避開102年1月1日實施二代健保,健保局是可以瞭解的,不過這在補充保險費實施第一年才可能發生的情形。
2.獎金改名目為其他津貼,雖員工可避開補充保險費,但因仍屬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範圍,投
保單位(雇主)仍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2012/12/17公司員工每月領取固定薪資,於原負責業務之外,另承攬公司保險業務並領取公司所核發佣金(所得格式代號50),此佣金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1.佣金為公司對員工工作表現而發放,即具有勞務對價性質,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2.如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不重複扣收補充保險費。惟如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應列入獎金累計。

2012/12/17公司盈餘發放的董監事酬勞,如果是單位內加保的員工亦擔任公司董監事,董監事酬勞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如公司員工擔任之董監事,公司盈餘發給董監事酬勞,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該筆酬勞應列入全年之獎金計算,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2/12/17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該股票無現金可扣取,應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1.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且該筆酬勞應列入全年之獎金計算,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2.因公司與員工有隸屬關係,於股票發放前可先請員工繳納補充保險費後再發給。
3.依健保法第31條及扣繳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2012/12/17全勤獎金是否需扣補充保險費?
須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全勤獎金(所得稅格式代號50),如果未包含在員工的投保金額中,且具獎勵性質,則為「獎金」,當公司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部分,應代為扣取補充保費。

2012/12/17公司因延攬人才,於員工到職時,給付簽約金予員工,依規定該簽約金應累入獎金,計收補充保險費,但因員工提早離職,員工支付違約金予公司,其違約金是否可列為獎金的減項,退還補充保險費?
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經參採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是以,員工違約退還公司之違約金,核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2012/12/17公司有時會舉辦業績競賽,銷售金額前幾名者將由公司招待出國旅遊或於國內舉辦餐會,是否屬獎勵性質之獎金?
不須併入獎金計算。
公司以招待出國旅遊或舉辦餐會等方式獎勵員工,由公司支付旅行社或餐廳,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之給付,故毋須併入獎金累計。

2013/01/2為鼓勵員工投資,員工每月本薪總額10%之上限內,可購買自家公司股票,約定入員工信託帳戶,且一定期間內不能買賣,公司亦提撥「相對獎勵儲金」入員工信託帳戶。
1.請問由公司提撥「相對獎勵儲金」,是否列入員工累計逾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收補充保險費?
2.員工未依約定期間離職或提前贖回,公司追回原相對提撥(部分)金額,其追回金額是否可列為奬金的減項,退還補充保險費?

1.相對獎勵儲金購買公司之股票儲存於員工持股信託專戶,符合具獎勵性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之給付,應列入獎金累計,累計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2.如該員工服務期間未滿約定任職期限,或在約定信託期間屆滿前贖回公司股票,員工必須繳回原由公司相對提撥(部分)金額,參採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是以,員工繳回原相對提撥(部分)金額,核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2013/01/31醫院受僱醫師每月支領薪資採論件抽成或固定薪資加計論件抽成,合計金額超過182,000元,請問逾投保金額182,000元之該抽成薪資是否列為獎金計算?
醫師領取醫院之薪資,該項薪資係屬勞務報酬,應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如逾投保金額上限182,000元,仍免計入全年獎金累計。

2012/02/18高薪獎金要4倍才扣補充保險費,低薪者的獎金領的少,反而被扣?
1.目前個人綜合所得有7成來自薪資所得,而舊制健保僅以經常性薪資所得計算保費,形成過度依賴薪資所得者的不公平情形。是以,二代健保法,在現有財源基礎及保險費計收方式之外,對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保險費之其他所得,擴大費基為「補充保險費」之財源,使財務負擔不限於投保單位給付之經常性薪資,朝向社會整體負擔更公平的方向發展。
2.二代健保的財務改革是為使負擔更趨公平,並兼顧財務平衡,拉近相同所得者之保險費擔。 

例如以全年所得同為39萬5,000元之受僱者,二代健保實施後,應繳納保險費說明如下:
<案例一> 林君月薪2萬元,全年累計獎金15萬5,000元
全年所得39萬5,000元
● 一般保險費
312元(投保金額20,100元)
● 補充保險費
逾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74,600元,
應繳補充保險費1,492元
● 二代健保全年繳交健保費
312元×12月+1,492元=5,236元

<案例二>陳君月薪3萬元,全年累計獎金3萬5,000元
全年所得39萬5,000元
● 一般保險費
470元(投保金額30,300元)
● 補充保險費
未逾投保金額4倍,毋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全年繳交健保費
470元×12月=5,640元

3.依健保法第31條第l項第l款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領取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故不論高薪或低薪獎金,均以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費基,亦即逾4倍投保金額為起扣點。

2013/02/18獎金改名目、改發獎品或先撥給職工福利會等,避補充保險費?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3 條第1項第1款規定,獎金係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投保單位如任意將獎金改名目為其他津貼,雖員工可避開補充保險費,但因仍屬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範圍,投保單位(雇主)仍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2.投保單位如將獎金改發獎品,則非屬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無須扣繳。
3.如投保單位將獎金先撥給職工福利會,因職工福利會與投保單位分別隸屬不同法人制度,被保險人於職工福利會所領取之獎金,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範圍,則屬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時,仍須按2%扣繳補充保險費,職工福利會如成立投保單位,亦須負擔第34條規定之單位補充保險費。

2013/05/03如果調單位、調薪或獎金晉級,有關超過投保金額之4倍獎金之「投保金額」,應如何計算?
以「給付時」當月份之投保金額為基準。
「所屬投保單位」如屬不同單位,應各自計算。如果在前單位給付時已離職,則依離職時「投保金額」計算。

2013/05/17公司以禮券取代現金發放獎金給員工,以規避公司及員工之補充保險費?
(一)補充保險費之計費基礎係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故若公司以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發放獎金給員工,則仍須於給付時扣取2%之員工補充保險費。
(二)另因禮券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故無論發放之禮券是否可等值兌換成現金,皆應納入計繳雇主(公司)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中。

2013/05/17公司為獎勵員工,發給定額獎金供員工旅遊,或由公司直接付給旅行社,請問此筆獎金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發給所有員工定額獎金,若員工係領取現金,自行利用且無需憑單據核銷者,則公司必須將其列入全年獎金之累計基礎,當全年累計之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則應予扣取補充保險費,惟若由公司付給旅行社,則該筆給付屬實物給付,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3/05/17若公司將獎金轉至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則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透過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福利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不屬於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收入)項目,如公司透過福利委員會所發放之獎金確屬「職工福利金」可動支之項目(例如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貸款、災害補助、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文康休閒旅遊等),則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惟若不屬於「職工福利金」可動支之項目,仍應列為薪資所得並據以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3/05/17如果發放獎金時員工已經離職,應如何計算與扣取補充保險費? 
如果獎金是由原所屬投保單位發放,惟因撥付時點遞延,致發放時受領員工已離職,此種狀況下,計算及扣取補充保險費方式,比照其他仍在職之員工辦理,至於4個月投保金額之比對基礎,依其退保時之投保金額計算。 
 

2013/05/17經常性薪資已達18.2萬上限時,是否會促使雇主將被保險人之獎金改為薪資所得?
(一)二代健保針對雇主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列為補充保險費之計費基礎,因此,獎金即便改為薪資所得,亦落入雇主應負擔補充保險費之計算範圍內,藉此消除企業調整員工薪資結構的動機。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當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的3%(持續12個月) ,主管機關應加高投保金額等級,屆時雇主反而須以較高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負擔一般保險費。

2013/05/17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畢竟不是現金,應如何扣費?
如公司獎金以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形式發放,因公司與員工有隸屬關係,於獎金發放前先請員工繳納補充保險費後再發給,應為可行之方式。

2013/05/17部分行業薪資結構性質特殊,投保金額異動頻繁,如投保金額調降時,是否要追扣補充保險費?調升時,是否要退還已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是採就源扣繳方式計收,員工領取獎金當月,如已合乎扣取條件時,就必須扣繳補充保險費,次月投保金額提高或調降,並不影響已扣繳基礎,不需退還或補繳。

2013/05/17計算補充保險費時,不同公司所發放之獎金是否應該累計?
補充保險費是於給付時由扣費義務人直接扣取,個別企業並無法得知其他單位之發放狀況,不同公司間的獎金若須累計,實務執行上有困難。因此,獎金之發放若來自不同公司,不需合併累計。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