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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00:49:25| 人氣3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5營利事業取巧安排鉅額投資損失,規避稅負,遭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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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近日查獲某營利事業藉取巧安排鉅額投資損失,以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剔除投資損失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千餘萬元。

甲公司因出售長期投資乙公司股票,產生投資收益1億餘元,為規避稅負,遂利用向第三人以每股35元購買長期虧損丙公司股票354萬股,同年丙公司即經股東會決議辦理解散,致甲公司受配清算剩餘財產僅1,600萬元,換算每股價值為4.5元,因此產生投資損失達1億餘元,與上開投資收益互抵後,當年度無投資收益。惟查丙公司帳列資產主要係長期投資丁公司股票320萬股,而丁公司股票於上揭交易同時期之買賣成交價格僅每股4元,是丙公司與甲公司交易當時實無每股35元之價值。綜觀研判,本案甲公司因處分乙公司股票取得鉅額投資收益,遂利用不相當之高價購買無實質價值之丙公司股票,藉此虛偽股權移轉之租稅規劃,產生鉅額投資損失,案經該局查調相關事證及資金流程調整剔除投資損失1億餘元。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之投資收益,雖免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仍應併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防杜營利事業假藉安排高買低賣股票產生投資損失,以抵銷鉅額投資收益,規避納稅義務之行為,該局將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鉅額投資損失之營利事業加強查核。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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