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12-05 23:09:00| 人氣2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8.15未繳納稅額半數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線上免費稅務諮詢請進入】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即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惟為避免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如未繳納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將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舉例說明】
甲公司不服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案復查決定書送達日期為100年4月9日,甲公司於100年5月17日始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又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故稽徵機關應就甲公司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