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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22:35:59| 人氣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8.10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需辦竣戶籍登記方可排除課徵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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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是否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他們知道房地要自住、無出租或營業方可排除課稅,但卻常忽略要在該屋設籍。

所謂辦竣戶籍登記之定義: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該條款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予以排除課稅。而上開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舉例說明】
甲君為單身成人於99年11月在台南購入一房地(名下僅有該房地),持有期間該屋無供營業或出租,後因個人資金需求於100年12月簽約出售該房地,期間因工作因素經常往返大陸台灣,自購入該屋後並未設籍該處,而設籍於母親名下之屏東房宅,因與前揭規定不符而遭補稅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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