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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23:32:21| 人氣85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9技術授權或移轉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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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

近來國稅局審核某會計師代理外商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案件時,發現該申請案所附之技術服務合約已載明授權本地廠商製造、使用與販售專利產品,並提供該授權專利及相關專門技術之技術移轉,且訂有保密條款,從而認定該營業收入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應屬所得稅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收入,故否准其適用。

技術服務之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
權利金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

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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