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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23:07:01| 人氣1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9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得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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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貿易環境變遷,協助我國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減輕營運成本並更具國際競爭力,營業稅法增訂第7條之1,對於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基於戶惠原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者,得申請退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在我國1年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者,得於次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提出申請,相關之規定及應備之申請書、相關附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q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之外商參展退稅專區查詢及下載。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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