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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21:53:29| 人氣1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8符合資格之外銷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進口貨物時無須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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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該貨物經加工產製之貨品,外銷適用零稅率,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為減輕外銷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及簡化稽徵作業程序,財政部於100年10月6日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擴大適用營業稅記帳之營業人範圍,除原先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外,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亦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並刪除整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記帳之門檻限制,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身分資格外銷廠商,其過去2至4年平均外銷實績或沖退稅在規定金額以上,且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得向海關申請自行具結記帳。凡經核准自行具結記帳資格者,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進口時先行記帳無須繳納營業稅,外銷時由海關沖銷記帳,惟應注意的是,外銷品應沖退原料之起算日以進口原料放行之隔日起在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若記帳的外銷原料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沖退,應即補繳稅款。提醒營業人可多加利用此一制度,以減輕資金積壓,提升對外競爭力。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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