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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23:10:18| 人氣1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7.26不服稅捐單位復查決定,提出訴願,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以免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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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有應納稅額,納稅人如仍不服提起訴願時,應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而損及其權益。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反之,如未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者,國稅局即可逕行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
甲君不服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應補徵稅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該滯欠稅款經該局依法移送臺北分署強制執行,甲君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以執行結果「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由提起訴訟,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惟遭該院以「行政執行之標的為金錢,屬於金錢給付之執行,將來仍可以金錢償還,如經執行,尚難認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由裁定駁回。
納稅義務人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逕行提起訴願,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不可以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情形為由請求停止執行,請納稅人應注意,以免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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