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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23:23:28| 人氣2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6【營所稅-員工旅遊】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支出應列為員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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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相關規定:
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
招待特定員工: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

【舉例說明】
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公司的「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科目分別列報99年春節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費用300餘萬元及200餘萬元,共計500餘萬元,A公司提出說明其98年度的業績因員工的努力而有大幅成長,該公司於是利用春節期間,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以犒賞員工辛勞,因該公司並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全部支出都列為該公司的費用。
國稅局初步核對帳證後,A公司確有合法憑證,因此准予認定這些費用,不過,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後,發現A公司舉辦的這項旅遊並不是全部員工都可以參加,而是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的員工才能參加,依照規定這些旅遊支出屬於A公司對員工的補助,必須列為參加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A公司負責人B君(即扣繳義務人)並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國稅局除要求B君必須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繳稅款30多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最後還裁處B君1倍的罰鍰30餘萬元。

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錯誤的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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