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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13:29:46| 人氣2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6.29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或決算申報,應注意是否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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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應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若有短漏報基本所得稅額之情事,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將依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並將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全年所得額3,3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3,000萬元,課稅所得額300萬元,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為0元。經查該公司99年度基本所得額應為3,300萬元(即課稅所得額300萬元加計證券交易所得3,000萬元),基本稅額應為310萬元【(基本所得額3,300萬元-200萬元)*10%】,一般所得稅額為51萬元,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該公司短漏報基本稅額310萬元,除核定補徵基本稅額259萬元外,因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另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或決算申報時,若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各款所得額,應注意依規定計算、申報並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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