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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23:46:54| 人氣6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16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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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應稅所得: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免稅所得: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故須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
另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員工因職業災害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之「醫藥補助費」,亦屬前揭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給付遭受職業災害員工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時,於稅法上所得之認定有別,應注意所得稅法之課稅規定,避免產生漏報情形遭受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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