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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23:18:18| 人氣2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6.28執行業務者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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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參照

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

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應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漏未列單申報而遭受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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