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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22:37:42| 人氣3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7.13營利事業對特定員工之旅遊補助,其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所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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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已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為招待標準,其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所得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科目列報會議支出,金額高達7百餘萬元,經查得會議地點均為全球觀光景點,行程內容與一般觀光團安排之路線無異,支付明細大多為機票、住宿、餐飲等,且參加人員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之員工,究其支出性質核屬對員工之旅遊補助,甲公司並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故是項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但書規定限額部分,始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報,除轉正費用科目外,並違反所得稅法相關扣繳及列單申報處裁罰在案。
營利事業,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因前揭情事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扣繳或列單申報,以資適法。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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