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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8/15-【非居住者扣繳申報】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給付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該員工係105年7月20日入境,並於同年8月1日給付薪資,已依規定代扣稅款並向國庫繳納,是否於106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即可?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各類所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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