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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07-【綜所稅-保險費】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金額限制規定

105/04/07-【綜所稅-保險費】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金額限制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104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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