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譯要用什麼好咧@@?
我只有單純拼湊、翻譯,用辭跟編排就麻煩了=3=
少年A:主嫌犯。判刑20年拘役。已於2008年4月12日出獄(*1)。
少年B:出獄後於2004年(平成16年)5月19日再度犯下監禁傷害事件,6月4日遭逮捕、同月25日東京地檢署以綁架監禁傷害起訴,求刑7年。2005年(平成17年)3月1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4年,被告不服上訴,同年5月13日神作讓撤回上訴,全案有期徒刑4年定讞。逮捕時已由小倉讓改名為神作讓(33),據被者人供稱,神作曾笑著對他炫耀犯下「水泥埋屍案」(*2)。
少年C:已出獄。
少年D:服刑期間遭到欺凌,出獄後足不出戶。
少年E:逮捕當時曾對記者表非「被抓之是運氣不好」(*3),出獄後曾在當地的小酒吧以該案件四處炫耀(*4)。
少年F:從事送報員工作。已婚育有一女。(*4)
來源:
1.用GOOGLE大神搜尋「コンクリ詰め 主犯 出所」字串,在以下網站找到的蜘絲馬跡
http://crime.bbs.thebbs.jp/1208157584/
http://notorious2.blog121.fc2.com/blog-entry-385.html(第四則回文)
2.http://www.myhomepage.vgocities.net/aoiryuyu/josikouseikankinkamisakusaihan.htm(週刊文春より)
3.http://kodansha.cplaza.ne.jp/broadcast/special/2000_03_22_2/(第三段)
推測為少年E的發言的原因是,在許多報導記事當中,都可以發現少年A、少年B在被逮捕及審判時,皆表現出悔改之意。
4.http://miyano4ne.tripod.com/
PS:
神作所犯之「逮捕監禁傷害」,應該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及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合併稱呼...吧(?)
在來源2的週刊文春及週刊新潮的記事當中,尚有提及許多神作出獄後的概況,以及他母親的部分,這些不知道該不該寫上去?
據來源2、來源4及其他網站,關於少年D都是寫「少年院でいじめに合い」,但實際上少年D應是在少年刑務所服刑。不過因為台灣並無設置少年院,所以我就直接翻譯成少年監獄。
另外也是我負責的判決部分,因為能寫的太多,但是危機的主旨有提到「並非對事件的詳實記述」,這點還變討厭的=3=
還是附上神作的部分吧!雖然還在考慮要不要放,感覺有點長、贅字有點多
「判決書中有提到神作的雙親願付給被害人家屬民事賠償,此點亦被法官納入判決的考量,但後續消息僅只他父親曾將打工收入161萬存入專戶,而且被害人家屬拒領。04年再度犯案身份曝光後,在各大媒體包括NHK的查訪下,得知他與母親現居豪宅,而他母親除成立公司外,另開有小吃店。引起當時社會輿論討論,賠償金因無後續追蹤制度,常被惡用於減刑後就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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