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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0:00:10|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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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團體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申報應注意事項,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應視補助款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取得補助款如須提供相對貨物、勞務或服務,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而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二、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已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機關或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應就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四、機關或團體成立後受贈之財產,屬免稅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但如受贈財產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得認屬基金之增加,不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60%支出比例之限制。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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