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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12:04:28| 人氣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合夥事業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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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屬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自用部分後,再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鄭君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與弟弟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出資比例分別為20%及80%,則企業社所使用面積之20%屬鄭君自用部分,免設算租賃收入,餘使用面積80%應設算租賃收入 。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如上開案例,鄭君因兄弟姊妹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故該借與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繼承遺產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均拋棄繼承,另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減少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國稅局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108年4月3日死亡(配偶乙歿),其子女丙、丁均拋棄繼承權,由丙、丁之子女A、B、C、D繼承,因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100萬元(每人扣除額50萬元*2人),故本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之數額仍以100萬元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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