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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14:40:45| 人氣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匯回境外資金專法施行2年,110年8月14日前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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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回境外資金專法施行2年,110年8月14日前申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專法),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但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如要適用專法,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申請並審理符合資格者,即轉請受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納稅義務人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資金存入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8%或10%代為扣取稅款。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專法匯回之資金扣除稅款後之餘額,可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從事實質投資,經依規定投資且取具完成證明者,得申請退還1/2之已納稅款;亦可於資金扣除稅款後之25%限額內依規定從事金融投資及5%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不動產投資,包括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該局特別提醒,依專法匯回之資金,如未依規定運用或提領,須改按稅率20%課稅,所以申請適用前請審慎評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秋節犒賞員工禮品,稅事報您知

中秋佳節即將來臨,營業人如贈送禮品犒賞員工,除了要注意購買禮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外,也要留意應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購入禮品作為酬勞員工之用,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若以產製或購買之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因該貨品原非屬酬勞員工用途,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之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標題:個人的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仍需按當地租金行情報稅

臺南市安平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如果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給弟弟開咖啡店,這種情形需要申報租賃所得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為弟弟不是直系親屬,所以陳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弟弟開咖啡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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