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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16:04:27| 人氣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申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申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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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者,請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如未具前揭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及報稅業務,恐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因記帳及報稅業務涉及公共利益及專門技術,須具備專門學識經驗始足擔任,且會計資訊品質及稅務申報內容的正確性,對廣大投資民眾及事業經營者而言,影響重大,故會計師法及記帳士法明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法取得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格者,始得受商業委任辦理記帳及報稅業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每年皆會進行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者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清查作業,若發現有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之個人擅自從事記帳士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的5款業務,除第4款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係移請經濟部裁罰外,其餘各款業務如受商業委任辦理營業、變更等登記事項、稅捐申報或申請事項等,則報請財政部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者切勿心存僥倖擅自受委託執行記帳士法第13條專屬性業務,否則若經國稅局查獲,將會被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標題:申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08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都會提供民眾查調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民眾報稅參考,除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資料外,原則上也會併同提供配偶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含各類所得等憑單及由稽徵機關逕行核算之營利所得等)及各項扣除額(含捐贈、保險費、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大專以上教育學費)資料,但是,民眾如希望國稅局分開提供者,應該怎麼辦理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如希望分開提供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於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可申請項目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及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利用網際網路申請者,應於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7年12月31 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者,請於3月15日前,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國稅局特別說明,為避免民眾逐年申請之不便,已申請分開提供者,自申請年度起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已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自申請年度起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資料便不予提供,毋需逐年再行申請。



 

 

新聞標題: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繼承人應查對後據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歸戶參考清單,並運用此份資料向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證券商或投資公司等取得應檢附之財產證明文件,作為申報之參考。如未查對而有短漏報情事,尚難以不明瞭被繼承人財產情形,作為漏報遺產免予處罰之理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漏報其父遺產A股票3,200,000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12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其父財務獨立操作,無從知悉漏報之遺產,不應受罰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所檢附其父證券戶之股票明細表,已載有所漏之A股票,則甲君對其父所遺A股票,尚非無法向A公司查證,而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續提起訴願亦遭駁回,並確定在案,甲君必須繳納該筆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歸戶參考清單可透過下列方式查詢:利用遺產稅電子申報軟體查詢,或上網至稅務入口網申請查調,或是持身分證正本及被繼承人(往生者)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該局特別叮嚀,國稅局提供的財產及所得歸戶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要自行仔細查對,以免漏報遺產遭受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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