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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12:38:53| 人氣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獨資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貨物之移轉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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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非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獨資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所餘存之貨物應注意發票開立及營業稅報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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