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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3:16:07| 人氣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得以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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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原則上必須已實現或已發生者,才能被認定。如果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而在稅法上有特別規定者,可以在尚未實現前列報該費用或損失,例如「備抵呆帳」科目就是特別規定之一。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原本必須等到確實無法收取時,才能列報呆帳損失,但是基於考量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稅法特別允許呆帳可以在尚未實際發生前,可提列備抵呆帳,供實際發生呆帳時沖抵,提列備抵呆帳年度就可先行列報呆帳損失。

該所說明,備抵呆帳餘額,估列原則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但為求客觀及配合實際發生呆帳的情形,實際發生呆帳率偏高的營利事業,可選擇改按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來估列備抵呆帳。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底的應收帳款5,000萬元,應收票據3,000萬元,A公司可按1%估列107年度備抵呆帳為80萬元〔(5,000萬元 3,000萬元)×1%〕,如果A公司因景氣影響近幾年收取帳款情況不佳,104、105及106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分別為2%、3%及4%,超過稅法規定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則A公司可選擇改按前3個年度(104、105及106年)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3%【(2% 3% 4%)÷3】,估列107年度備抵呆帳為240萬元〔(5,000萬元 3,000萬元)×3%〕。

國稅局再次提醒各營利事業,倘有實際呆帳比率偏高情形,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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