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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17:33:56|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得申請放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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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會計廖小姐來電詢問,因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得否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採進項稅額全數扣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如係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若有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雖然在銷售時免徵營業稅,但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如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則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同法第8條第2項訂有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所說明,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者,可就欲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之條款(例如: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之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填具放棄適用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轉陳財政部核准,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銷售該條款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提醒,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滿3年之營業人,如欲恢復適用免稅,仍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後始得恢復適用免稅。



 

 

新聞標題:受贈之列管農地,若於列管期間內移轉,將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農業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2月間將其所有之農地,贈與其子,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3,000,000元,乃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該贈與農地經法院拍賣並移轉所有權,國稅局乃發函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逾限未辦理,乃依規定扣除當年度免稅額後,追繳贈與稅80,000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贈與稅,請受贈人特別注意。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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