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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12:23:27| 人氣1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但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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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但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扣繳義務人鄭先生來電詢問,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被查獲有漏扣扣繳稅款,已依繳款書之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如果沒有在通知期限內補申報扣繳憑單,罰鍰會有差別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經國稅局查獲有漏扣或短扣繳稅款情形,且已依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相關的扣繳憑單者,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通知期限補報扣繳憑單者,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且已代扣稅款者,應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至金融機構繳納,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全年度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如於接獲國稅局通知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時,除依限補繳扣繳稅款外,務必記得於通知期限內再補報扣繳憑單。



 

 

 

新聞標題:非屬營利事業負擔之原、物料,不得列報成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是營利事業製造商品,所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之成本,均可計入其產品之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之原、物料,則不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某甲公司(遊覽車製造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生產一批遊覽車,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與買方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該批遊覽車之輪胎由買方提供給賣方(甲公司)組裝,甲公司並未實際負擔該原料成本,惟甲公司於結算申報時,仍於直接原料明細表中,列報該批遊覽車之輪胎成本,導致虛增當期營業成本300餘萬元,經國稅局剔除該批非屬甲公司應負擔之成本,除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原、物料數量及成本,應依照產品實際生產情形計算,不屬於營利事業負擔之營業成本,依法不得申報,如有虛增成本費用之情事,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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