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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12:01:53| 人氣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豪雨受災企業,得申請營所稅暫繳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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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豪雨受災企業,得申請營所稅暫繳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原繳納期限為107年9月30日止(因9月30日遇例假日順延至10月1日),因0823豪雨重創該局轄屬部分地區,營利事業如因此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於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者,可於繳納截止日前,檢具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每期以1個月計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依稅捐金額高低不同之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如下

(附表):

國稅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務請於10月1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暫繳稅款,無須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項下災損報備專區下載「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



 

 

 

新聞標題: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1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1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2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供稽徵機關據以核實認列。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10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有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增購小客車1輛,雖已取具購買發票,惟加上原有車輛,財產目錄共帳列汽車2輛,因業者無法提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其中1輛汽車之折舊費用即無法列報費用。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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