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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5 21:36:18| 人氣1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稅局開辦「全功能櫃台所得財產查調即時通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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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國稅局開辦「全功能櫃台所得財產查調即時通知」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加強個人所得、財產資料之保護,於全功能櫃台提供「所得、財產查調即時通知」服務,當所得、財產資料被查調時,系統會以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發出通知,提醒民眾確認是親自或授權代理人查調所得及財產。

該局表示,本項服務措施須由民眾提出申請,民眾只要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各地國稅局辦理,或採郵寄方式申請均可,相關申請書表請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下載或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台索取,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對於本項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申請 106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自107年2月 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106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申請分開提供項目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及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利用網際網路申請者,應於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 密碼」、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6年12月31 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者,得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或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於3月15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國稅局特別說明,為避免民眾逐年申請之不便,自102年起,若已申請分開提供者,國稅局於以後年度將主動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不用再提出申請。另自106年起,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以後年度國稅局即不予提供,而本人亦無法查詢自己的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新聞標題:離島地區雖免徵營業稅,仍應依法開立及取具發票

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以下簡稱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凡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惟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亦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可適用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取得他人原始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離島地區之營業人,誤以為既然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於進貨時可無須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時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及申報銷售額,導致被檢舉或被查獲有違章情事,營業人雖無逃漏營業稅問題,但仍有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分別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離島地區之營業人,於進貨、銷貨時切記依法取得及給與憑證,以免受罰。


 

新聞標題: 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胞妹子女乙君及丙君之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乙君等2人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且渠等父母有扶養能力等由,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檢附乙君等2人父母之切結書及里長開具之扶養證明文件,請求追認其他親屬免稅額;經該局以該切結書及里長證明文件無法證明應負乙君等人法定扶養義務順序優先之父母,因喪失扶養能力而免除扶養義務,致甲君須履行扶養義務,乃駁回其復查申請,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須皆符合下列要件,始可列報:

一、扶養者與受扶養者間,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

二、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

三、扶養之事實: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透過網路也可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除了可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臨櫃向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調外;自107年1月1日起,並可透過網路以被繼承人配偶、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財政部核准金融憑證」或先向國稅局臨櫃申請核發「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再搭配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及查詢碼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利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繼承人在參考使用時仍應仔細查對,且尚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現金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未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還要自行查對,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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