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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11:31:03| 人氣1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以網路查詢死亡者財產參考資料,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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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以網路查詢死亡者財產參考資料,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自107年1月1日起上線提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服務。

該局指出,為提供便捷、多元化之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申報服務管道,已陸續增加受任人申報,及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 密碼」或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憑證為網路申報通行碼等精進措施。又自107年1月1日起,新增開放網路查詢死亡者財產參考資料,再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帶入資料,便利納稅義務人免逐筆輸入財產資料之麻煩,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方式查詢並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方式一「憑證查詢」,申請人為死亡者之配偶或子女得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 密碼或金融憑證,透過遺產稅申辦系統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戶政機關辦竣死亡登記7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9個月止;方式二「查詢碼查詢」,除上述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核發之「查詢碼」 死亡者身分證統一編號 死亡日期等資料,透過遺產稅申辦系統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止。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財產查詢下載功能若有操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188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應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有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是國稅局在調查所得時,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核,以確實計算所得額。

國稅局調查時,若營利事業無法提示詳實之成本帳證資料供核,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營業成本應按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即一般所稱之「成本逕決」,至於營業費用部分,則由國稅局依帳證按查得資料核實認定;若營利事業同時無法提示成本及費用帳證,國稅局將依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營利事業如僅未提示營業費用相關帳簿憑證,並不能要求國稅局逕依部頒各業別「費用率」核認營業費用,只能依查得資料核實認定。

該局舉列說明如下(附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5%;「淨利率15%」)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詳實記錄及妥善保存憑證,切勿因誤解法令而故意不提示成本或營業費用帳證資料,而使營利事業所得額核定過高。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違規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法規,遭到處罰的事件,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這些動輒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罰鍰,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南部有家化學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漏報收入的罰鍰30萬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罰鍰70萬元,列報為公司當年度費用,國稅局核定這2項罰鍰都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數予以剔除,補徵稅額17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屬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不只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各種法規裁處之罰鍰,舉凡因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均不能在報稅時列為費用或損失。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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