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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10:37:38| 人氣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眾不服因登革熱孳生源遭罰,南市衛生局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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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庭於106年12月29日宣判民眾針對南市衛生局開罰登革熱孳生源敗訴一案,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今日指出,針對此案衛生局尚未收到法院之判決書,待判決書收到後,將備妥相關資料,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規定提起上訴。      本案緣一名北區民眾105年8月10日,遭衛生局稽查員發現門庭前積水容器有孑孓,並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開罰後,向臺南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臺南地方法院行政庭並於去年12月29日宣告南市府開罰的命令違法,因此撤銷罰單。

      南市衛生局對此指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法條本文即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對個別對象通知、亦可針對多數對象為一次性公告之權能,並未限制公告範圍及方式,亦未要求應先給予改善始可開罰。    本府於105年3月23日以府衛疾字第1050083195A號公告:令本市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係符合法規之授權規定,尚無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授權原則。對於此案,本府先前已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管署予以函釋,並已確認本項公告內容符合法規之規定。      衛生局並強調,「本件行政訴訟之判決僅對個案訴訟標的發生效力,尚不因此而生通案之拘束力」,若居家環境中有積水容器,仍須主動清除,以免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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