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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10:31:12| 人氣1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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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在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餘萬元中,部分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雖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乃重新計算核定扣除額1,000餘萬元,補徵稅額40餘萬元。

該局指出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遺產稅負效果,所以近年來申請案件有逐年增加趨勢,但是經稽徵機關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不服國稅局核定之稅額,要留意申請復查法定期間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已於106年12月下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不服該局核定之稅額,應特別注意行政救濟之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戶籍地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

國稅局又說,最近寄發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限繳日期為107年1月16日至1月25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復查期間自107年1月26日起算30天,末日為107年2月24日,惟該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107年2月26日(星期一)。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確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負擔;如有申請行政救濟之需求,應注意期限末日,掌握時效於期限內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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