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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7 11:20:26| 人氣1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兼營營業人如有取得股利收入,切記要列入10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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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兼營營業人如有取得股利收入,切記要列入106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喔!

10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將於本月15日屆滿,國稅局貼心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請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前揭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申報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漏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190,000,000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且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核定補徵營業稅6,80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之罰鍰3,400,000元,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兼營營業人敗訴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情形,於報繳10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106年度有兼營投資業務而收取股利收入,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無選任或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之清算公司,稅捐機關將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稅單送達及限制出境對象

公司組織有應行清算事由,卻未依規定進行清算,而且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稅捐機關將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稅單送達對象,嗣後如欠稅達到應限制負責人出境時,亦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因此,公司如係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得免進行清算,否則公司解散即進入清算程序,至於清算人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或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外,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之規定,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稅捐機關所寄送之繳款書,於負責人欄位係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並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該局轄區A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經經濟部命令解散,A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又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國稅局乃依規定將稅單送達給A公司之全體董事,其中該公司董事林君向國稅局主張其並非A公司負責人,將他視為清算人由他收受繳款書並不合法,惟該主張與現行規定不符,並未獲採納,林君仍須依法代表公司執行清算事務。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股東或董事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如有疑義,應即向稽徵機關查詢,若屬無誤,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滯納期後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亦可能遭限制出境處分。


 

新聞標題:欠繳稅捐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請儘速繳納,以免被查封財產或扣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款逾繳納期限30天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即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區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義務人繳納,請務必於期限內儘速繳納欠稅款,以避免被查封財產或扣薪。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便民服務,避免民眾為繳納欠稅執行案款往返奔波,如應納金額未滿2萬元者,可持通知書上繳款條碼,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超商完納稅款;但若是應納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則可到執行分署或各稅捐機關開立繳款書至銀行繳納,或是自行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連同通知書影本以掛號寄交稽徵機關。若經執行分署通知仍未繳納者,執行分署則會查封拍賣欠稅人財產,或是核發執行命令請欠稅人所任職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扣押欠稅人每個月三分之一的薪水,用以抵繳欠稅款,直到繳清稅捐為止。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務必於期限內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而遭執行分署查封拍賣財產或是核發扣薪執行命令,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分為醫療勞務和非醫療勞務兩大類,有關營業稅部分,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另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至於所得稅部分,以往私立產後護理機構的所得都列報為負責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但自106年度起,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於107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述兩大類收入都必須列報,於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純益額申報所得額,並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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