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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20:46:48| 人氣1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無償將資金匯至子女海外帳戶,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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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將資金匯至子女海外帳戶,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隨著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國人可以便捷快速買賣外幣及移動資金,國稅局提醒不要以為將資金匯往國外後,國稅局就掌握不到,稽徵機關查核技巧與時俱進,除追查資金流程外,也會運用各種管道的課稅資源,使逃漏稅無所遁形。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自104至105年間陸續將小額資金匯至美國乙君(英文姓名)帳戶,每次結匯金額為美金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2年間匯出資金換算新臺幣高達4千萬元,甲君向國稅局主張,匯款用途是借款給友人乙君,但未能提供借貸之相關證明資料。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並無出境至美國紀錄,且查證銀行存提明細,亦無發現與乙君資金往來,而甲君已高齡70歲,子女經常居住國外,研判乙君應為甲君之親屬。經提示相關資料後,甲君坦承乙君就是其長子,因乙君於美國經營事業,有資金需求,故匯款予乙君資助。本案甲君將自有資金無償給予他人,已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要件,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加處罰鍰,共計補徵約6百餘萬元。

甲君以為將資金分批小額匯至子女國外帳戶,國稅局無法查核,殊不知稽徵機關運用課稅資料深入追查,仍可發現逃漏稅。民眾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新聞標題:企業申報扣抵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取得合法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營利事業如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南區國稅局說明,企業列報扣抵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所得歸屬年度: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透過第三地區公司投資大陸之收益所繳納第三地區所得稅之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三、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四、採用之匯率:以該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五、其他證明文件:(一)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新聞標題: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之政府補助款,無租稅減免獎勵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如果公司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除了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要將該筆補助款列報為收入外,並且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應排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局轄內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有研究發展支出1,200萬元,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稅額180萬元(支出1,200萬元×抵減率15%),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400萬元,雖然已按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但該筆補助款並未從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該局依規定減除後,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只有8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12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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