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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21:37:20| 人氣1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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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呆帳損失之認列,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辦理,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照現行法令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前開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且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遭拒收或債務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或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該局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4,989,268元,於查核時,提示104年間寄發遭郵局註記「他遷不明」退回之存證信函以供佐證,進一步查核發現,上開未獲清償之債權係92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無法收回的應收貨款,甲公司於95年6月間即向法院對乙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也就是說,該筆債權於95年度已逾期2年且已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甲公司應於95年度認列呆帳損失,因此,國稅局剔除甲公司列報104年度呆帳損失4,989,268元,核定應補徵稅額84萬餘元。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標題:營業人沒收銷售貨物前所收訂金,若申報銷售額減項,將遭補稅處罰有營業人詢問於簽約出售房屋時所預收訂金,事後若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訂金,是否可以買受人出具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證明,申報銷售額之減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房屋在交屋前所預收訂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惟事後因故解約而沒收其簽約金或訂金,依稅法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解約時不得以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證明申報為銷售額之減項。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與買受人A君,並收取訂金30萬元,甲建設公司於收取訂金30萬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事後因A君無力支付後續房屋價金,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合約,甲建設公司沒收該訂金30萬元,仍屬銷售額範圍,不得列報為銷售額之減項。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衍生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項,均屬營業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不得列為銷售額減項,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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