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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21:18:45|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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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所扣繳之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或退稅還
政府舉辦之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用分離課稅,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能列入抵稅或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是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且該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視同贈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如果不能提出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間將其名下房地售予乙君,買賣總價款11,000,000元,經該局以該房地成交價較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數16,000,000元為低,乃就該房地移轉日兩者之差額5,000,000元,視為贈與,核定贈與總額5,000,000元,應納稅額28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出售之房屋老舊,位居路衝,隔壁有瓦斯店,其母又急需醫療費用,故無法依正常價格出售,並提供附近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交易價格,主張本案交易標的之交易總價未有偏低之情形,經該局復查結果,以甲君提供之附近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交易價格,並非與本件系爭土地屬地段相連或相近之同一地價區段土地,欠缺比較基礎,無法證明系爭房地之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乃維持原核定。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之價格如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否則將予以補徵贈與稅。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信託受託人未依規定辦理所得申報,將遭處7,500元罰鍰
近來民眾甚多利用信託來作理財規劃及管理,國稅局提醒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除應向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並應注意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如銀行或投信公司),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所得申報,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應處受託人7,500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惟在國稅局查獲前已自動補報者,按應處罰鍰減輕1/2;其屬已自動補報且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6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依照上述規定,除非受託人已自動補報者方可享有減免處罰,否則,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亦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以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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