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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22:11:35| 人氣1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帳上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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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帳上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隨著明年底縣市長選舉逐漸趨近,營利事業也開始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另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該局進一步說明,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所謂「累積虧損」之認定標準,係以營利事業「捐贈年度」之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本期損益」2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作為判斷準據,也就是說,倘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之累積虧損加計本期損益合計數為負數者,本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倘若合計數為正數,且本年度已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完成彌補虧損程序者,因營利事業已無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是本年度之政治獻金捐贈就可以列報捐贈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稅後本期損益為120萬元,但截至104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110萬元,甲公司於106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5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盈餘為1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所為之政治獻金捐贈即可核認。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除應注意列報限額外,亦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若有與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致權益受損。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即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課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工作年資之員工,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若已無其他支付義務,而該帳戶仍有剩餘款,營利事業因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4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應於領回當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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