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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10:02:30| 人氣1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未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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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南區國稅局籲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儘速完成專業訓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統計轄內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今年度接受專業訓練情形,截至目前尚有許多記帳業者未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該局特別製作「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寄發給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核對,若時數資料有錯誤,請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該局辦理更正;若無誤,亦請儘速完成專業訓練。

該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且經考評合格,次年度才能繼續執業;反之,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者,次年度就不能執業,如有擅自執業者,財政部將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記帳及報稅代理業者記得如期完成專業訓練,如欲瞭解轄內相關核准專業訓練單位名單及開課情形,可至該局網站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67W6)或逕向各訓練單位接洽訓練課程事宜。


 

新聞標題: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未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應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者,仍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逾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者,減半處罰,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3年度給付租金1,200,000元予出租人乙君,已依規定扣繳稅款120,000元,惟於104年1月份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時,誤將前開租賃所得人填報為丙君,遲至同年2月22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所得人為乙君,該局乃以甲君未依限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按扣繳稅額120,000元計算10%罰鍰12,000元,因自動辦理更正申報者,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乃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憑單申報,事後自行發現所得人資料繕打錯誤,即自動申請更正,已善盡扣繳義務人之職責,請予免罰。該局以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所填報所得人之正確性,然其誤將該扣繳憑單之所得人填報為丙君,並非實際所得人乙君,自屬未依限「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情事,核無更正補報免罰之適用。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法定期限內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務必「據實」填報,以免受罰。又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能列報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乙君於A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計有100,000元,但因受有B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之保險給付90,000元,經該局查得,乃予以剔除90,000元,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A醫院之醫療單據有部分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案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行為,其向保險公司依保險合約申請之保險給付,係為彌補因疾病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該給付之理賠金仍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保險給付,自不可列報。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營業人收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請記得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若有收取承租人因故提前終止租約而支付之違約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出租房屋與甲君,租賃契約載明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解約,仍須給付出租人租金。甲君因故提前終止租賃關係,雙方協議後,甲君支付給A公司違約金35萬元。嗣A公司經查獲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及處罰。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甲君賠償之違約金係租賃關係消滅後始發生,與銷售勞務所生之代價無關,經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理由為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對出租人造成租賃財產損失之概括賠償,難謂與該契約之銷售行為無關,且與當事人間租賃關係是否仍存續要無關聯,自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予以補稅及裁罰於法有據。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項,例如:承租人遲付租金之違約金、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為銷售額之範圍,因此,倘營業人有收取前揭違約金情事,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而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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