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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06:29:16| 人氣1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稅局行使假扣押即時辦理保全措施徵起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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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國稅局行使假扣押即時辦理保全措施徵起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積極清理欠稅,除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若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對納稅義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確保稅捐徵起。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虛報進項及短漏開發票經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科處罰鍰,經查該公司名下有銀行存款及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予銀行之不動產,因編製不實財務報表,有隱匿財產及逃避稅捐繳納情事,為避免其藉由提起行政救濟延緩繳納巨額欠稅及規避移送執行,乃即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接獲裁定准許後,旋即移送執行分署,成功扣押公司銀行帳戶存款,甲公司為免影響公司營運,遂繳清上開核定稅款。

該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目前已將保全程序提前至課稅調查階段,於審查時即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動態資訊,倘發現義務人涉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即著手研議啟動假扣押機制,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實現。所以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


 

新聞標題: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營業稅徵免原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其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因此,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間有差額,或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未載明為委託人,即應將該款項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機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價100萬元,另收取新臺幣10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甲公司主張該款項係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丙公司之服務費,惟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轉付丙公司之金額僅新臺幣8萬元,收取轉付之間有2萬元差額,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將該筆技術服務費10萬元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始可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請營業人自行檢查帳證,倘有發現未符合規定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新聞標題:汰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  報廢日之認定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5年3月向監理機關辦理舊汽車車籍報廢,但車體尚未回收,106年5月31日買新車不知是否可適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換購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汽車減徵貨物稅5萬元、機車減徵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廢日之認定,係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以本案為例,張先生雖然於105年3月已經向監理機關辦理舊汽車車籍報廢,但因車體尚未回收,不算已完成報廢,所以張先生於106年5月31日購買新車,記得要在106年11月30日前,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才能符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有疑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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