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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19:52:56| 人氣1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經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取得之利息  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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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個人經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取得之利息  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法院判決所取得之利息,或經法院強制執行所獲分配之利息,應據實申報利息所得,並全數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個人如有經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取得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利息所得,因該筆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規定,應以取得年度為所得年度,於次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申報繳納。

該局近日查獲,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因債權債務糾紛,雙方互告,經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利息350萬元,查得甲於104年度取得該利息350萬元,惟甲漏未申報,除應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有漏未上傳情形,應儘速改善並建置檢核機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電子發票上傳資訊之正確性並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自106年7月起,每單月12日產出營業人漏未上傳清冊送交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改善,以減少電子發票異常情形發生。

該局說明,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購配號檔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為及早發現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是否有漏未上傳情形,將固定於每單月12日產出漏未上傳清冊,內容包含營業人漏傳電子發票、漏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及漏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等資料,提供營業人核對並儘速改善。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每日檢視電子發票上傳結果,並於開立電子發票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以降低電子發票漏未上傳之風險,確保電子發票開立之正確性。



 

新聞標題: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於106年8月4日18時起至8月6日24時止暫停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服務效能,於106年8月4日18時起至8月6日24時止進行系統維護,維護期間將停止營運服務。

該局說明,整合服務平台將於106年8月4日18時起至8月6日24時止,停止對外所有應用服務,包含整合服務平台各分眾應用功能、電子發票API介接(如雲端發票、發票精靈、發票+...等)及四大超商多媒體機之電子發票服務等,該期間消費者將無法於整合服務平台、手機app或四大超商多媒體機操作有關電子發票之功能,如查詢或捐贈發票、申請手機條碼、於多媒體機列印中獎發票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停止營運服務期間營業人將無法使用整合服務平台之Web線上開立及接收電子發票,並暫停營業人會員平台與整合服務平台所有連線服務及API介面相關發票服務;另停止營運服務期間之106年8月6日零時至12時(計12小時),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將無法透過財政部傳輸軟體(Turnkey)上傳電子發票至整合服務平台,建議業者調整傳輸排程,並於整合服務平台恢復營運後,確認電子發票上傳情形。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標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主動辦理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專案稽核,有效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近期實施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專案稽核,針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主動清理釐正,並對退稅支票或退稅憑單受款人姓名錯誤案件重新檢視及修正相關作業流程及規定,以內部健檢的方式加強內控作為,有效提升稅務稽徵效能。

南區國稅局表示,曾有民眾反映該局某稽徵所漏寄其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造成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因此,該局主動辦理這次專案稽核,期能降低退稅案件錯誤發生率,提升民眾對該局之服務滿意度。

最後,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儘量選擇直撥轉帳退稅的方式,退稅款就能直接撥入指定帳戶,不必擔心無人收取掛號郵件及須赴銀行兌領退稅憑單或支票,可節省往返交通及臨櫃兌領之時間,並減少憑單或支票遺失、逾期或遭冒領的風險,省時又方便。


 

新聞標題:預售房屋廣告費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興建房屋出售為業的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宣傳廣告費或銷售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出售時才列為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建商銷售房屋往往採用先售後建的預售方式,並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銷售成數,更可因先行收取訂金及自備款來活絡資金,建商所使用之廣告形式包羅萬象,但不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費用性質,顧及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房屋完工交屋年度,也就是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年度,才能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02年間推出高價位住宅,並採預售方式,預計104年完工交屋,該公司102年度投入大筆廣告費1,500餘萬元,並在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的廣告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這些廣告費屬於預售案場房屋之推銷費用,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採預售房屋方式的建設公司特別注意,費用支出如屬一般管理行政工作之管理費用,應列為支出年度之費用,而預售房

屋的廣告費屬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完成交屋配合房屋出售收入,才能認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新聞標題:遺贈稅修法後增加的稅收將挹注長照基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並配合籌措長照財源,今年5月12日起發生繼承或贈與稅案件,應適用修正後調高之遺贈稅稅率,增加的遺贈稅稅課收入,將作為長照特種基金的來源。

該局指出,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已於5月12日生效,包括修正第13條及第19條,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同時增訂第58條之2,調增遺贈稅稅率所增加的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的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遺產稅為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A君於106年6月16日死亡,假設其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為2億元,依修法後核算應納遺產稅額為3,250萬元(遺產淨額2億×稅率20%-累進差額750萬元),其中超過稅率10%之應納稅額計1,250萬元(3,250萬元-2億×10%),將挹注長照財源,有助於長照制度永續發展。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上開遺贈稅法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12日)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之規定,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對適用稅率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父母購買農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贈與人出資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向第三人購置農地的總價為1千萬元,該農地的公告現值為6百萬元,因父親將農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依規定應按農地公告現值6百萬元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父親先將農業用地先行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贈與子女,就得以享受農地免徵贈與稅的優惠。

國稅局提醒民眾,免課贈與稅的農地,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於別人,違反者國稅局將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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