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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15:56:58| 人氣2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因欠稅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返國後可否申請返還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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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月31日入帳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6年7月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6年7月31日起至9月29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第1批退稅案件係採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0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220萬件、退稅金額約335億元,屬南區國稅局退稅案件約30萬件、退稅金額約39億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又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處理進度,自106年7月31日起於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系統/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服務。

該局最後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未採直撥退稅者,該局於退稅前會寄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於接獲該同意書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以遞送、傳真或以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免用憑證方式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回覆退稅存款帳號辦理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憑單兌領的麻煩手續,更不必擔心因遷址而收不到、被冒領或遺失等困擾,既便捷又安全。如有疑問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標題:因欠稅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返國後可否申請返還擔保品?

王先生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因欲出國洽公,故提供擔保品而解除出境限制,但是在返國後欲向稽徵機關申請返還擔保品,卻不能如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或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經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為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就欠繳稅款及罰鍰提供之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之目的,應俟繳清欠稅及罰鍰後,始得返還該項擔保品。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滯欠應納稅款遭限制出境,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該限制者,亦不得於回國後,以已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或繳納部分稅款,致欠稅餘額未達限制出境金額而申請退還該擔保品,必須是欠稅及罰鍰全部繳清後,才能申請退還擔保品。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自動免除無法收回之貨款者,不能認定為呆帳損失

台南某公司會計許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有筆客戶積欠多年之貨款,一直無法收回,該公司後來決定放棄該項債權,自動免除客戶的清償義務,是否可認列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列為費用;但未收回的債權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因其性質與實際無法收回不同,因此無法認定為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以前年度無法收回乙公司的部分貨款200餘萬元自動予以免除,並同額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因甲公司一直未進行催收,且乙公司也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也就是說甲公司因未取具合於稅法規定可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乃依法剔除補稅,計補徵稅款3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帳款無法收回,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遺產稅及贈與稅復查期限不因核准延期繳納而展延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即應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且不因稽徵機關准予延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該局查獲於102年間受贈800萬元,因贈與人已死亡,改以受贈甲君為納稅義務人,核定應補贈與稅額58萬元,繳納期間自105年11月11日至106年1月10日止,繳款書於105年10月6日合法送達。甲君收到繳款書後,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該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06年3月10日;惟甲君對核定贈與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期間仍應自原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自106年1月11日起算,至106年2月9日屆滿。甲君遲至106年3月28日始申請復查,顯已逾期,經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切記要在原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確保自身的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買新車換舊車減徵貨物稅上網也能查

王先生來電詢問,二個禮拜前報廢中古機車換購新機車,如何得知新車貨物稅退稅款辦理進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民眾買新車換舊車,應檢附相關文件委由新車經銷商交付予產製廠商,再由產製廠商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國稅局審核完成會通知送件產製廠商辦理後續撥款。財政部為方便民眾查詢報廢中古車換購新車之退稅辦理進度,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提供查詢功能,民眾於「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輸入新舊車車牌號碼及車別,即可查詢案件進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詢結果有下列4種情形:(1)「審核完成」表示該案件已通過審核,將依審核結果辦理新車貨物稅減徵退稅;(2)「審核中」表示該案件已送至國稅局,但尚未完成審核;(3)「查無資料」表示國稅局尚未收到該車號之申請案件;(4)「退案」表示該申請案件因不符要件而未通過審核。

該局呼籲民眾,如查詢結果為「審核完成」,卻未收到退稅款,請與新車產製廠商聯絡,事關自身權益,請民眾多加注意。

 

新聞標題: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一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在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發票之營業額合併申報為營業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是不需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就必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且必須將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時之查定營業額加計使用統一發票後所開立發票之金額一併申報為當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近來審核是類案件時,發現部分商號所列報之營業收入,未將其於小規模營利事業時之查定營業額併入申報,導致漏報收入,遭國稅局補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商號設立於104年3月,經核定為免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5萬元,甲商號於105年7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於105年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550萬元,另105年1月至6月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查定銷售額為90萬元(15萬元x6個月),則甲商號於106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640萬元(即550萬元加90萬元),如僅將開立發票期間之銷售額550萬元列為營業收入申報,甲商號將會短漏報90萬元的營業收入,以純益率6%計算,甲商號漏報所得額為5萬4千元。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於年度間被核定或申請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一定要將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的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納稅,若因一時疏忽而有短漏報收入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06-2298036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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