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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10:41:49| 人氣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市政府為農民省荷包  修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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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為農民省荷包  修訂法令



     面對農林畜產業種植及畜養方式改變,原市府制定之「臺南市轄內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之規模」,原以「農業設施類別及規模」認定方式,已無法滿足現行農業設施新興類別;故市府另採「建築物規模及結構尺寸」認定方式,並自106年6月14日發佈實施,以簡政便民,更為農民省下荷包。

    工務局表示,建築物如符合以下規定者,即可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監造及營造業承造,可省去建築師簽證費及營造廠營造費用:

    一、經農業主管機關容許核准之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除加工室或乾燥機房或輾米機房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除外,其建築物最高部分十四公尺以下;但畜、禽舍以二層樓且建築物最高部分九公尺以下。

    二、經農業主管機關容許核准之駁坎、圍牆、擋土牆等類似構造物,高度小於三公尺以下。擋風牆、水塔、蓄水設施、飼料桶等類似雜項工作物,高度小於九公尺以下。

    三、鋼筋混凝土、磚木造、竹木造、加強磚造構造物、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鐵造之構造物,樑跨度應在六公尺以下。

    四、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鐵造之構造物,屋架跨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下。

    為確保民眾權益,工務局提醒市民申請農業設施使用時,避免民眾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花了大筆冤枉錢並造成消費糾紛;因此,申請前可電洽市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詢問(永華市政中心06-3901332、民治市政中心06-6334548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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