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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08:58:09| 人氣1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案自106年6月12日開始施行,菸稅由每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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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菸品調漲 請認明辨識標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案自106年6月12日開始施行,菸稅由每千支(每公斤)繳納590元調增為1,590元,即每支菸調漲1元,為利消費者辨識新舊菸品,菸品容器上將刊印辨識標記,未及刊印者,則以辨識貼紙替代。

該局進一步說明辨識標記,以每包20支紙菸為例,舊制菸品菸盒有效期限附近位置會刊印「N20」、「NT20」或「NT$20」,新制菸品則刊印「N51.8」、「T51.8」或「NT51.8」,請消費者務必認清新舊菸品差異。此外,菸品刊印辨識標記由N20改為N51.8,並非菸品從20元調漲至51.8元,N51.8只是讓消費者更清楚所購買菸品的稅捐負擔,舊制菸品刊印N20代表該菸品負擔健康福利捐20元,而未顯示菸稅11.8元。本次新制菸品刊印N51.8代表該菸品負擔健康福利捐20元及菸稅31.8元,合計51.8元,所以實際調漲價格仍為每支菸1元。

該局補充,為避免不肖人士於菸品新舊制過渡期間,利用新舊制菸品稅差牟利,稽徵機關將持續對菸品非法囤積、哄抬價格及聯合漲價部分進行聯合實地查察,同時對於菸品產製廠商、銷售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宣導,以打擊不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新聞標題:採網路申報營所稅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未於6月30日前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不得享有稅法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計算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惟每年都仍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雖已如期辦理申報,因未能按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公司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營所稅簽證申報,除應如期辦理申報外,還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採人工申報時,會計師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代理案件2分之1的件數,可於5月31日前報請國稅局核准延至6月30日前提出;如採用網路申報,雖可省去事先申請延期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之報備程序,但是查核簽證報告書仍然須於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

該局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可於6月26日前,將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製作成PDF文件檔,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或於106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紙本或掃描製作成光碟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否則,將因而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新聞標題:合宜住宅建商土地取得日期可追溯至簽訂契約日

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與政府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或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條件契約,自政府或國營事業取得之土地,以契約簽訂之日為土地取得日,決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計算土地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在去年上路,新制房屋及土地取得的認定時點,原則上是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政府為政策性供給合理價格之房屋,規劃興辦合宜住宅,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建設公司自政府取得之土地及自行興建之房屋,除契約約定之部分戶數,均應依政府規定價格及承購戶條件銷售,且建設公司須配合內政部營建署控管興建品質、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內政部營建署始移轉土地者,建商取得土地的認定時點可追溯至契約簽訂之日。

另國營事業配合政府督導活化運用土地之政策,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契約約定建設公司須買回國營事業分得之房屋、土地,該契約係以建設公司完成履約後取得開發案全部土地為目的,但建設公司須配合國營事業管控開發案計畫、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附買回價款等合約要件後,國營事業始移轉土地者,建設公司取得土地的認定時點亦可追溯至契約簽訂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建商於103年2月1日與政府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政府於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於105年1月3日移轉土地予建商,建商於106年3日5日出售,則該出售之土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課徵所得稅。各類型交易新舊制適用情形表


 

新聞標題:提起訴願未繳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並非提起行政救濟,即皆可暫緩繳納稅款及停止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如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須將其移送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申請復查,雖未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繳納稅款,可暫緩移送執行;但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除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外,納稅義務人須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可適用暫緩移送執行: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否則縱使提起訴願救濟中,仍無法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甲公司因102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甲公司不服,依法提起復查及提起訴願,惟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遭移送強制執行,嗣其主張,未繳之稅捐正在訴願中,可暫緩移送執行,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通知?經該局詳細說明後,甲公司始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並由該局依法撤回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若提起行政救濟,僅在復查階段得暫時免予繳納稅款,但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罰鍰行政救濟案件,原則上俟程序終結後再核發繳款書,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且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二者有別,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已完納了嗎?請再次確認以免被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或限制出境!

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6月1日結束!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再次檢視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稅款是否已經完納,以免疏忽未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受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或限制出境。

該局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辦理稅捐保全,除可就納稅義務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欠繳金額或條件如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標準,尚可報請財政部為限制出境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先將繳款書合法送達給納稅義務人後,才能辦理稅捐保全,但是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如未繳納的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3款規定,即屬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即可逕行辦理稅捐保全。

往年有部分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只將申報資料完成上傳,而忘了繳納應自繳稅款,所以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務必確認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如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請儘速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或直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自動補報稅額(補繳)繳款書,並至金融機構完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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