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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10:29:09| 人氣1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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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等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1月6日發布增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條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並不相同,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財政部105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7250號令規定,前述營利事業(含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下列所得,無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仍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扣繳,不適用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新聞標題: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帶看費、出租公設,記得辦理稅籍登記!

臺南市林先生詢問:其因調職遷居臺中,急出售臺南大廈的住處,有委請房仲業者賣房子,但房仲業者帶人來看房屋時,大廈的管理員,每次都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200元及清潔費100元,請問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是否有逃漏稅?要不要辦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服務住戶,代為保管鑰匙帶人看屋,並酌收保管費用或以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之名,對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或稱帶看費)、清潔費等行為與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或者將大樓外牆、陽台等公設出租給外人,皆屬於銷售勞務範疇,管委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社區、公寓大廈的管委會係基於守望相助由住戶組織成立,僅向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且管委會基金專戶的利息也可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有上述對外收費或出租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管委會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台幣20萬元,可免開統一發票,但仍要開立收據;若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則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有對外營業或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用的管委會,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以免受罰。


 

新聞標題:高價乘人小客車的折舊及處分損益,計算大不同

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節約能源,稅法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訂有成本限額規定,高於成本限額計算的超提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申報所得稅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稅法規定成本限額: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但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為500萬元。

2.超限折舊計算公式: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超提之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計算公式如下:超限之折舊額=依實際成本提列的折舊額 ×(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嗣後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續提折舊仍應依上述公式計算。

3.乘人小客車出售損益: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仍應以全部成本依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小客車之收益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1日購入成本400萬元的高檔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08年1月1日以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出售汽車的損益應以售價2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2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400萬-100萬)÷5年×3年〕】,核算出售汽車損失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列超限折舊額;嗣後倘經稽徵機關核定剔除補稅,將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所得、財產查調即時通知」報您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落實個人所得、財產資料之保護,即日起於全功能櫃台推出「所得、財產查調即時通知」服務,當所得、財產資料被查調時,系統會以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發出通知,讓民眾於第一時間掌握資料被查調的資訊。

該局表示,本項服務措施須由民眾提出申請,民眾只要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至任一國稅局辦理,或採郵寄方式申請均可,相關申請書表請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下載或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台索取,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對於本項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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