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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17:03:10|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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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公司解散時應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期限

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時限,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則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起算;至於清算申報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但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因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將原申報之決算虧損300萬元自清算所得200萬元中扣除後無課稅所得額,惟查核後發現主管機關核准甲公司解散之發文日為105年9月1日,依規定應於105年10月16日前辦理決算申報,該公司遲至105年12月1日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惟未如期申報,所申報決算虧損300萬元已不符所得稅法第39條可留作扣除以後年度所得額規定之適用,該局乃核定清算課稅所得為200萬元,並補徵稅款34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切勿因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KY股所配發之股利,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

所得稅報稅季又到了!在整理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準備申報時,國稅局提醒,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則要注意是否達到最低稅負的課稅門檻。

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05年6月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目前掛牌的外國公司幾乎都註冊於此地。投資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稅申報上有何不同?該局分別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加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範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投資KY股,因KY股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企業,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之股利,該項股利係個人之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以105年度為例,如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解除出境有撇步,可提供相當擔保

張小姐來電詢問,近日有要務急需出國,却因滯欠已確定稅捐達200餘萬元遭財政部限制出境,但短期間內實在無法籌措出大筆現金繳清全部稅捐,該如何才能順利出國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方得解除出境限制。張小姐因出國在即,一時之間無法繳清稅捐,只要能提供與稅捐相當的擔保品,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如期出國。但因其稅捐已確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對擔保品行使質權,或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拍賣擔保品,所以張小姐還是要儘快回國處理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作為稅捐保全所提供的擔保品,除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外,若滯欠的稅捐已確定,仍應儘速完成繳納,以避免擔保品被行使質權或拍賣,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買回公司股票轉讓與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每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將發行之股票買回再轉售予員工,是否要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其所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如果公司買回之股份是屬於已簽證發行之股票,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時,應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稅率課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法令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漏未報繳而遭補稅處罰,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國稅局網站設置報稅專區,填問卷送提貨券!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105年度所得稅申報,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首頁設置「105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提供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等報稅資訊,可下載電子結算申報程式、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等各類書表,歡迎民眾上網運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瞭解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措施之滿意度,以作為日後改善的參考,特於該局網站辦理「填滿意度問卷,送您提貨券」活動,凡於106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至該局網站首頁/民意交流/問卷調查專區填妥問卷調查表及基本資料,完成傳輸者,即可參加抽獎,獎項為100元提貨券,將於6月15日以電腦隨機方式抽出幸運得獎者。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意見信箱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列報呆帳損失,應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因為背書保證代償債務而未獲清償款項,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5,7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損失係因甲公司為營運欠佳之乙公司(子公司)背書保證,因該公司基於背書保證責任而代償債務,嗣乙公司解散完成清算時,其代償債務未獲清償之部分計5,700萬元,該公司將該筆代償債務未獲清償之部分,列報為呆帳損失,國稅局以其所報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損失,不予認列。甲公司不服,主張為拓展公司營運規模,跨入乙公司經營產業之一連串業務,提供背書保證乃係基於業務上之需求,與業務有關,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判決指出,所得稅法第38條之規定乃本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而為之規定,可知營利事業損失發生之「原因」,性質上若非產生該營業收入之來源,即營利事業不會因該「原因」之存在而得產生收入,則該損失即因與該營利事業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無關。查甲公司係從事冷軋鋼板(捲)等項目之製造、加工、銷售等業務,其公司章程關於公司經營業務範圍,並未記載「對外保證」事項,是公司章程記載經營業務屬所得稅法第38條所稱之本業,而同條所稱附屬業務應指與本業相關連,但係從屬於本業而非經常性發生之業務,觀諸前述說明,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700萬元,係為乙公司背書保證代償債務而未獲清償之款項,顯與其從事冷軋鋼板(捲)相關之製造等業務無任何關連,且甲公司所為背書保證而代償債務之行為,並無從為其產生任何營業收入,其上揭損失發生之「原因」,性質上非產生該營利事業收入之來源,是其顯與甲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甚明。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時,除須符合呆帳損失認列條件之相關規定,應注意須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且為必要性及合理性所需為限,以免遭補稅。


 

新聞標題:5月報稅季,南區國稅局全面體檢電梯設備,保障納稅民眾洽公安全

南區國稅局鑑於5月報稅季至該局報稅及洽公民眾大增,使用電梯設備頻率增加,為避免公安事故發生,該局政風室積極配合法務部廉政署指示針對機關昇降設備(電梯)之維護保養情形,進行全局健檢,以降低機關同仁及洽公民眾使用之風險。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政風室已排定於5月間前往所屬14個分局、稽徵所進行實地清查,以提昇機關昇降設備(電梯)維護保養品質,並間接警示保養廠商應遵守相關規範,讓洽公民眾及機關同仁搭的安心。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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