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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12:43:38| 人氣1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只提供切結書,是否可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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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只提供切結書,是否可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有家長與家屬關係,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且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免稅額;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從而,納稅義務人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應先證明其他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存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胞兄弟之子女乙君等計5人,經該局查得上開其他親屬雖與甲君同一戶籍,惟他們之父母當年度有薪資、利息或營利等所得,皆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應由渠等之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而本件甲君僅提示切結書,並無法證明乙君等人之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而免除扶養義務,致甲君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免稅額425,000元。

該局指出,甲君與其他親屬既無扶養義務,縱有生活上的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從而甲君雖檢具乙君等人之監護人所立之切結書,請求追認其他親屬免稅額,依規定亦不得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先自行審視是否符合上述之實質要件,非僅提示切結書之形式文件即得列報。

該局提醒,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土地,其配偶既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配偶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

權益。


 

新聞標題: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是屬於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的資金提供給股東或任何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原則上,必須設算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年初將自有資金4千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該公司105年度應依105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826%設算利息收入113萬餘元,並申報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19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資金如有無償貸與他人使用,應自行依法設算利息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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