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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4 14:24:03| 人氣1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以其持有土地建屋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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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為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及中小企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以避免同一筆研發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該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以健全經濟發展,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公司若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已取得政府補助款,記得要注意,除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2,000萬元,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抵減率15%)。嗣經進一步查得,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500萬元,該公司雖已依規定將補助款列報其他收入,惟發現該補助款並未自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經國稅局依規定減除後,核定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稅額225萬元【(2000萬元-500萬元)×抵減率15%】。

該局再次提醒,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減免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以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遭國稅局核減費用及補稅。


 

新聞標題:個人以其持有土地建屋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區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於所持有之土地建屋出售,是不是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核屬營業稅之課徵範疇,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惟依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核釋:下列情形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一)個人以其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二)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2.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惟若有營業事實,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以其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應特別注意有無上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之情形,否則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汰換新車,申請退還的貨物稅款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年節將至,許多企業會選擇此時檢視名下車輛設備,汰舊換新,轉換新氣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消費者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成節能減碳目標,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105年1月8日生效,消費者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滿6年,機車出廠滿4年)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享有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而企業主必須注意的是,換購新車所領取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費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為5年,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並且注意於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外匯交易若有利得,要申報所得稅

近期因美國民眾對川普新政期待與消費者信心指數創高及國際預期美元升息等因素,造成美元兌新臺幣呈現升值趨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進行外幣操作,除了應將投資獲利及風險列入評估外,買賣外幣產生之匯兌利得涉及相關課稅問題,亦應一併列入考量。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即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課稅範疇。

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以新臺幣145萬元買進5萬元美元,當時1美元兌換新臺幣為29元,嗣後美金升值,1美元兌換新臺幣匯率為32元,匯差部位浮現,若民眾把5萬元美金全部兌換成新臺幣160萬元,其中新臺幣15萬元即為外幣買賣的價差,減除相關手續費後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從事外匯匯兌投資時,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誠實申報,如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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