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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19:39:34| 人氣1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漏報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縱採網路申報,仍應依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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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應予追繳遺產稅

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子女,雖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已無免稅之適用,將予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故准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續予列管;惟繼承人若移轉贈與給自己子女,因其子女係屬無繼承權之人,並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予追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漏報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縱採網路申報,仍應依法論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且據以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短漏報所得,如該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憑單者,不會遭受處罰;惟納稅義務人短漏報之所得非屬國稅局依規定應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如非屬憑單所得資料或其他逃漏稅情事),除符合免罰規定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申報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尚被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於104年5月15日到該局臨櫃申請103年度所有所得,但該局提供的所得資料,並沒有列出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自無從申報,不能歸責於他並加以處罰。申經復查、訴願結果均以系爭所得非屬國稅局依法應提供之所得資料,甲君有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予以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漏報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且查調之所得,僅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若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是甲君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縱該局所提供之查調所得中無該筆薪資所得,仍須依法併入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向該局查調所得資料且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非國稅局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仍須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企業已提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時勿重複列報費用

企業於員工退休所必須支付退休金,對企業而言是一筆負擔。因此,企業在平時會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等到員工實際退休時,由專戶中支付退休金。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於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時即已列報費用,日後支付退休金時,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可重複列支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實施後,企業為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該企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者,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得以費用列支,日後有勞工退休或資遣所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部分,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支付員工退休金200萬元,經查發現甲公司以往年度一直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各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截至103年度帳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數有500多萬元,大於當年度應支付退休金200萬元,所以本案甲公司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因會計人員疏失,重複列報該筆退休金費用,已遭國稅局全數剔除,核定補繳稅額34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所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



 

新聞標題:漏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小心被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除依被繼承人遺有財產計算遺產總額外,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尚有贈與特定人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除被補稅外尚須受罰。

該局說明,前揭特定人係指:1.被繼承人之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國稅局舉例,轄內A君於104年7月24日死亡,繼承人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A君曾於102年8月5日匯款予孫子200萬元,當時因贈與總額低於免稅額220萬元,並未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嗣後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金額200萬元併同申報,致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查明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贈與前揭特定人之情事,須併同申報,以免被補稅外尚須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履行對被繼承人之法定扶養義務所支出之費用,不得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陳先生於其父親死亡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60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證後發現,該筆未償債務是陳先生於被繼承人生前,照護其生活所支出之營養費、日常生活雜支與勞力付出,屬子女應盡之扶養義務,非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乃否准扣除。

該局表示,子女照護重病中父母及支出照護所需之營養補給日常用品等生活雜支,本為基於人倫親情、子女孝道之照顧範圍,故陳先生縱使確有為維持、照護被繼承人生活支出相關費用之事實,性質上係屬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如指為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與常情有違。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扶養父母為子女應盡之「義務」,受扶養乃父母之「權利」,即便被繼承人生前表明願以金錢給付負擔其生活照護之子女,亦僅屬基於親情之感念所為之饋贈,與具有對價關係之「債務」顯屬有別。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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