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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12:04:01| 人氣1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因違反法律規定被科處的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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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違反法律規定被科處的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違反食品安全、交通法規及環境污染等法規被裁處的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係前開罰鍰屬政府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所為的處罰,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補貼營利事業,將抵銷處罰的效果。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規所科處之罰鍰100萬元,乃依前揭法條規定剔除該項支出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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